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沈勻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46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寵物凳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勻巧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偵字第44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仿冒寵物凳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46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不起訴處分案卷屬實。扣案之「Dior」商標寵物凳1個係仿冒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能力證明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1至34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