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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韋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44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PROTAPER」商標牙髓銼伍拾肆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民國114年9月10日驗貨(主提單號碼:ZHQT00000000EX,分提單號碼:626BB0000000,報單號碼:AX14626ETTMK)時扣押之由大陸寄送入臺、收件人為被告葉韋杰之資料之「仿冒PROTAPER品牌牙髓銼54支」,經鑑定為仿冒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報告書及中譯本存卷可考。本案因未能證明被告有訂購該物,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44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惟上揭扣案物既有前述專科沒收之規定,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446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仿冒「PROTAPER」商標牙髓銼54支,既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Matthew B.Skaggs114年9月22日鑑定意見及中譯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條文,無論是否為被告所有,應依商標法第98條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