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曜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60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曜綺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6日以115年度偵字第6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之仿冒GUCCI長袖上衣1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載上開規定,由本院逕予補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買賣價金還在我的中華郵政帳戶內等語,爰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書亦漏載上開規定,由本院逕予補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該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

字第60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予認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結果,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於114年11月19日出具之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辨識說明照片、商標註冊資料、委任狀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9至42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價金500元是匯到我的郵局帳戶,錢還在

郵局裡等語(見偵卷第68頁),堪認未扣案之500元係被告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是聲請人就上開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仿冒商標名稱 註冊/ 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長袖上衣1件 「GUCCI」字樣 00000000、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