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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應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990號),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1230號、115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押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應助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9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4月1日確定,115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AMY-8182號偽造車牌2面(詳114年度保管字第18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屬實,堪以認定。而扣案之AMY-8182號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偵卷第50頁),並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佐(見偵卷第37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惠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筱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