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天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1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THE NORTH FACE 衣服」柒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天望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1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THE NORTH FAC
E 衣服」70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參酌商標法第98條之修法理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性質上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
字第11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堪可認定。
㈡扣案之「THE NORTH FACE 衣服」70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仿冒
「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照片、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3月3日函及檢附附件(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可稽(見115年度偵字第11097號卷第35至83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