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思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423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思穎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2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0
月2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42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商標權(指定使用於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專用期限至117年3月31日,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表所示之物之照片、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仿冒之香奈兒胸針1件(114年度保管字第54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