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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寶元第 三 人 胡瓊心

胡瓊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瓊心、胡瓊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上開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第455條之37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寶元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697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確定,並於114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被告已於114年9月30日死亡。本案扣押之偽造BKC-5968號車牌2片(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646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以胡憑旺、胡琴彩為被告之繼承人及受處分人等語。

三、經查,被告之女胡瓊心、胡瓊文均為被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均未拋棄繼承,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則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是聲請意旨以被告之兄胡憑旺、姊胡琴彩為其繼承人,容有誤會。胡瓊心、胡瓊文既為被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而本件檢察官聲請沒收之偽造BKC-5968號車牌2片原為被告所有,於被告死亡後,其是否屬遺產及得否宣告沒收,可能影響胡瓊心、胡瓊文之財產權,堪認其等屬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為保障其等程序主體地位,使其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胡瓊心、胡瓊文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四、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定於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訊問,第三人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若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裁判,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