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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儲見智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偵字第760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891-NH」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儲見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7600號為緩起訴處分,扣案偽造車牌號碼「0891-NH」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

7600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民國114年4月8日駁回處分而確定,並於115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683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891-NH」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

,且係供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20、65至66頁),並有臺中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655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