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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婉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04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婉慈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4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1件,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114年9月16日真仿品辨識書1份在卷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43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仿冒「Supreme」商標之腰包1件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之情,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真仿品辨識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立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