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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秀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印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手袋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秀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偵字第58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印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手袋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人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該扣案之仿冒印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手袋1件,係侵害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商標權物品,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涉案貨物採證照片、鑑定報告書、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至24、65至83頁),足認扣案之仿冒印有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圖樣之手袋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