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
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4000號卷第123至125頁)。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卷內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扣案物品照片、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3年11月28日基普里字第1131036552號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及搜索筆錄、通聯調閱查詢單、附表備註欄所載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堪認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相對人陳冠宇經本院函詢通知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沒收程序是否提出異議表示意見,該通知書於115年6月3日郵務送達於陳冠宇之住所地臺中市○區○○路路000號6樓之3,因未獲會晤本人,故由受領文書之受僱人收受領取等情,有本院刑事庭通知書(稿)、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9頁),是於該日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故相對人陳冠宇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於指定期日前就本件沒收程序表示任何意見,已足以保障其等程序參與及救濟之權利,則本院自得逕行裁定。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就此部分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葉培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佩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 備註 1 仿冒「Canon」商標圖樣之充電器25個(型號CB-2LVE) Canon 日商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1至85頁) 2 仿冒「Canon」商標圖樣之電池50個(型號NB-10L) Canon 日商佳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1至85頁) 3 仿冒「Nikon」商標圖樣之充電器15個(型號MH-65) Nikon 日商尼康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7至88頁) 4 仿冒「Nikon」商標圖樣之鋰電池15個(型號EN-EL) Nikon 日商尼康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7至88頁) 5 仿冒「Samsung」商標圖樣之電池3.85V共20個 Samsung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9至96頁) 6 仿冒「Samsung」商標圖樣之電池3.8V共29個 Samsung 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89至96頁) 7 仿冒「Asus」商標圖樣之筆電電池共20個(型號B31N-1535) Asus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115年度偵字第4000號卷第97至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