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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羽軒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隨身碟1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羽軒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隨身碟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667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被告係以其所有之扣案之隨身碟,儲存該案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消費者行為學第6版」及「商業統計學第14版」書籍之PDF電子檔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偵卷第17至19頁),足認扣案之隨身碟1個係被告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