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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強處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強處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振源選任辯護人 廖啓彣律師(法扶律師)

呂冠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672號、第60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振源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被告洪振源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案件,其最重本刑係死刑,依前開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第一審以6次為限,先予指明。

三、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672號、第60472號),前經法官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同年4月13日、同年6月16日訊問後,綜合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本即伴隨高度逃亡或然率,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可預期日後所受刑責非輕,衡情自有為規避罪責而逃亡之可能性;復斟酌被告前有湮滅罪證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之虞,而有羈押原因;又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審酌其被訴上開犯行情節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為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115年1月30日起執行羈押3月、同年4月3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同年6月30日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四、經查,茲因羈押期間即將於115年8月30日屆滿,經本院於115年8月1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所涉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更何況被告先前曾因另案遭通緝的紀錄,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再參以被告涉嫌殺人犯行,侵害被害人生命法益,致被害人家屬天人永隔,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危害社會治安影響甚鉅,是本院於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防衛社會秩序及維護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一切情事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現尚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手段替代。綜上,被告既仍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存在,且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應予具保停押之情事,爰裁定被告自115年8月30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2月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五、至選任辯護人雖以本件被告承認犯罪,並就檢察官起訴事實全部承認,爭點針對量刑部分,認為並不能單就被告前科資料,認為有逃亡高度可能,被告有提出出去工作,提供被害人家屬金錢上補償,可以具保或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等節,核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被告既仍有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存在,且被告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應予具保停押之情事,是辯護人上開主張均難謂有據,當無足採。從而,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自應併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李依達法 官 王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麗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