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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國審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原 告 A母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 告 A父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上列原告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凌虐致死等案件(114年度國審訴字第8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A母於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8號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A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精神慰撫金,並陳明原告之學經歷、工作、薪水等關於其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之資訊,此與本案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且總合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主張內容與所需審理時程,程序繁瑣,需耗時相當時間評決。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江健鋒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