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2號原 告 陳敬男被 告 林芷嫻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金易字第67號改分為115 年度審金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