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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6號原 告 盧學文被 告 方云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 年度審金訴字第1298號改分為

115 年度審金簡字第2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林芳如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