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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7號原 告 王彥傑被 告 柯良沺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610號,原案號:115年度審訴字第10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