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54號原 告 吳宗霖被 告 萬世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5 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改分為115 年度審簡字第14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靚蓉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