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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4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64號原 告 廖宇薇被 告 陳賢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審簡字第14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賢杰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廖宇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