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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5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5號原 告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被 告 林育新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徐煥淵法 官 黃楷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