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19號原 告 羅政權被 告 呂灃哲(原名呂豐宥)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審金簡字第950號;原案號:115年度審金訴字第4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鄭百易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