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27號原 告 王宥榆被 告 林啓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5 年度審易字第2817號改分為
115 年度審簡字第15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靚蓉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