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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附民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張亞興被 告 侯凱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11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79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因有不宜移送民事庭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