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15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諺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06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250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政諺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第1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4款」,另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政諺於警詢時之自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家庭暴
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告訴人B1之姪子,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本案毀損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及左側後照鏡之犯行,亦屬家庭成員間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刑罰規定,故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多次持桶子猛砸告訴人所有
之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及左側後照鏡,各毀損之行為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1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姪子,竟僅
因自認為告訴人跟同行傳述其壞話,即持桶子砸毀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及左側後照鏡,情緒管理不佳、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表示有調解意願,然因告訴人無調解意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致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無從實際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本案毀損行為對告訴人財物所生之損害程度,暨其所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罹患物質濫用,伴有物質引發情緒障礙及酒精依賴,伴有酒精戒斷等症狀(參偵卷第8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診斷證明書)、前科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持以犯本案之桶子1個,雖為其供本案犯罪使用,然未據扣案,且為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品,復無證據可證現仍尚存,沒收或追徵與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之非難,抑或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若另外開啟執行程序顯不符經濟效益,為免執行困難及耗費資源,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呂杰恩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5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0610號被 告 林政諺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政諺(所涉妨害自由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與B1為叔姪,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林政諺於民國114年7月28日14時56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外,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桶子猛砸B1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使該車之擋風玻璃及左側後照鏡破裂毀損而功能喪失致令不堪用,足生損害於B1。嗣因B1報警處理,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B1告訴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政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B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為上開行為時之監視器影像檔案、擷圖及上述車輛遭毀損後之照片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呂杰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