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15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芊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51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200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歐芊妤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4行有關「於民國114年9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之記載,更正為「於民國114年9月14日前一週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歐芊妤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為幫助犯,考量其惡性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前率爾提供其申辦之門號卡予不詳之人,使詐欺集團得以藉此隱匿其真實身分為本案詐欺犯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所為顯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及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之前科素行(參其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自陳尚未獲取報酬,且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認被告有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桂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7511號被 告 歐千妤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千妤可預見如將行動電話門號(含SIM卡)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利用該門號從事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故意,於民國114年9月14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4年9月13日14時43分許,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修改遊戲橘子帳號「rNmEOEZ5xKKbINsK」號(下稱本案遊戲橘子帳號)之進階驗證電話為本案門號後,再於114年9月14日12時3分許,假冒監理站之名義寄送電子郵件至鍾其勳之GMAIL電子信箱,內容為鍾其勳有罰單未繳納,致鍾其勳陷於錯誤,點擊該郵件所附之釣魚網站後,並依指示輸入信用卡資料、安全碼及驗證碼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2時8分48秒許使用其輸入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在網路商店刷卡消費購買價值為新臺幣3萬元之遊戲點數卡,並於同日12時8分55秒許儲值入本案遊戲橘子帳號內。嗣鍾其勳察覺異常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鍾其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歐千妤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上開門號是其本人所申請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伊有收過GASH的驗證碼,但伊沒有告知他人,本案遊戲橘子帳號不是伊申辦的云云。 2 告訴人鍾其勳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資料,而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盜刷購買遊戲點數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供之釣魚郵件連結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紀錄。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料查詢。 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所申請、使用之事實 。 5 遊戲橘子公司之會員帳號訂單及儲值資料、遊戲橘子公司函覆之本案遊戲橘子帳號會員資料異動紀錄及進階驗證(手機門號更換進階)流程步驟。 ㈠證明告訴人遭盜刷所購買之遊戲點數係存入本案遊戲橘子帳戶內之事實。 ㈡證明本案遊戲橘子帳戶係於114年9月13日14時43分許修改進階驗證電話為本案門號之事實。 ㈢遊戲橘子帳號變更進階驗證(手機門號更換進階)流程為:⑴登入遊戲橘子帳號,前往會員中心,選擇「前往變更進階驗證」,輸入「原註冊(綁定)的手機門號」,接收簡訊碼後回填「簡訊OTP驗證碼」,⑵輸入「欲綁定的手機門號」,接收簡訊碼後回填「簡訊OTP驗證碼」,進階異動完成。 ㈣查本案遊戲橘子帳號係於1 14年9月13日14時43分52秒 許修改進階驗證電話為本案門號,復於同年9月14日14時51分42秒許,始修改進階驗證電話從本案門號變更為另一門號,足見被告本人有回傳簡訊OTP驗證碼,以協助完成進階驗證;且告訴人之信用卡遭盜刷所購買之遊戲點數儲值入本案遊戲橘子帳號之114年9月14日12時8分55秒許,該帳號之進階驗證門號為本案門號之事實。
二、核被告歐千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 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