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08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政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臺中是」應更正為「臺中市」、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政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幫助前揭不詳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行,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將本案門號提供前揭不詳他人使用,造成告訴人許賢陽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損失,其幫助行為助長社會詐欺取財風氣,使國家對於詐欺正犯追訴與處罰困難,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但尚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對之賠償,參以被告之素行、大學畢業、擔任工程師、需扶養母親、家境中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其有因本案犯行取得對價而有犯罪所得,且依卷存事證不足為相反認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㈡、被告固將本案門號之SIM卡交付前揭不詳他人供本案犯罪所用,惟本院審酌該SIM卡並未扣案,且非屬違禁物,倘予沒收,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無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085號被 告 王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政可預見將其申設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從事財產上犯罪之工具,竟基於即使幫助他人實行財產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件門號)後,隨即於申辦後,在臺中是北屯區興安路與文心路口,將本件門號SIM卡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奕豪」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件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3日12時17分許,以本件門號撥打電話予許賢陽,向許賢陽佯稱係臺中○○○○○○○○○課長,有人持許賢陽身分證件前往申請戶籍謄本及自然人憑證,要幫許賢陽報案,繼而假冒刑警之人再聯繫許賢陽,佯以需查證帳戶內財產是否為贓款云云,致許賢陽陷於錯誤,而於113年7月4日17時30分許,依指示前往嘉義空軍一號明香站,將其金融卡1張寄出。嗣許賢陽察覺帳戶內款項共新臺幣10萬元遭盜領,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賢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本件門號為其申辦之事實,惟否認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該SIM卡是因為要幫忙「奕豪」衝抖音的流量而申辦,因為「奕豪」說他沒有繳電信費用,所以被台哥大劃為黑戶,伊申辦本件門號的電信費用是「奕豪」要繳納云云。 2.伊與「奕豪」是用LINE聯繫,但對話紀錄均已不見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許賢陽於警詢之指證 詐騙集團成員以被告申辦之本件門號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之事實。 3 通聯調閱查詢單 本件門號為被告申請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本件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謝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