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5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4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iPhone XR手機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4行「詎其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更正為「詎其竟基於無故以照相方法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倒數第3至2行「全身赤裸洗漱之非公開活動及性影像」更正為「洗漱時裸露胸部及下體之性影像」,及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雖定有明文,惟刑法已於112年2月8日修正時增訂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規定,該等規定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參酌刑法第319條之1之立法理由記載「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明定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等旨可知,上開罪章規定係為強化隱私法益之保障、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所增訂,堪認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相對於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乃法規競合關係中之特別規定,故關於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行為,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
㈡、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㈢、爰審酌:⒈被告未經告訴人AB000-B114846同意,任意以手機拍攝告訴人
裸露胸部、下體等部位之性影像照片,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所為實有不該。⒉被告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人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本案行為前有詐欺、毒品、營利姦淫猥褻、誣告、妨害
風化、妨害自由、竊盜前科紀錄(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審易卷第11至24頁),素行不佳。
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審易卷第45至46頁)。⒌綜上,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刑法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扣案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被告攝錄本案性影像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且該手機為警查扣當時,其內仍留存告訴人之性影像,有手機畫面截圖1份附卷可考(見不公開資料卷第19至25頁),足認該手機為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任曼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250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0時24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AB000-B114846(真實姓名詳卷)之租屋處(地址詳卷,下稱本案租屋處),見AB000-B114846在本案租屋處浴室洗澡,詎其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B000-B114846同意,以持手機伸入本案租屋處浴室窗戶內之方式,陸續拍攝AB000-B114846全身赤裸洗漱之非公開活動及性影像。嗣經AB000-B114846發覺有異,遂報警處理,並經警扣得A04之手機1支,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B000-B114846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告訴人遭拍攝之照片及影片擷圖、員警偵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又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兩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不再論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併此敘明。至扣案之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性影像之附著物,請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任曼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