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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1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1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06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728號),不經通常訴訟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1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A02為家庭暴力行為。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1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所為犯行,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之罪刑規定論罪科刑。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控制情緒,致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所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恐嚇告訴人內容之危害性,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告訴人具狀表示願撤回告訴,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被告於審理程序自陳之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告訴人具狀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業如前述,顯見被告應有所悔悟,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綜合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之輕重,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規定,命於緩刑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於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061號被 告 A01

選任辯護人 高馨航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所涉違反保護令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A02(所涉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夫,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A01於民國114年11月1日15時許,在其與A02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4樓之住處,因與A02討論離婚財產分配事宜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A02稱:「妳是想死是不是啊」等語,而以此加害A02生命之事恐嚇A02,致A02因而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羅康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A01辯稱:伊是口誤,伊是自己想死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以「妳是想死是不是啊」等語恐嚇告訴人A02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通報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38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錄音檔暨譯文等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屬家庭暴力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檢 察 官 何昌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菁芬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