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2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明城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6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170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明城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明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徐慧婷為配偶關係,且曾有同居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被告所為之上開傷害犯行,既係對告訴人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且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仍應依刑法規定論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關係,竟未思以理性處理其與告
訴人間關於小孩之問題,率爾為本案犯行,造成告訴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實值非難;復斟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狀、手段,以及其於偵查中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方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所陳之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審易卷第9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查,被告雖無犯罪
之前科,然本院審酌被告本案傷害之手段並非僅是單純推擠,且被告迄未能獲得告訴人之原諒,故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8684號被 告 李明城
選任辯護人 慶啓羣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城係徐慧婷之夫,且原同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李明城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19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5住處,因小孩行程安排問題與徐慧婷發生口角,李明城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先將電鍋朝徐慧婷方向摔,徐慧婷抱著小孩走到客廳另一端,李明城再把飯桌掀翻,徐慧婷抱小孩往房間方向走,李明城即將徐慧婷推倒在吧台桌處,用手掐徐慧婷脖子、整個人騎到徐慧婷身上,將小孩搶走,嗣李明城將小孩放到地上,徐慧婷把小孩抱起來往門口走,李明城又追過來用手勒徐慧婷脖子,致徐慧婷受有臉部挫傷、左上臂挫傷、下背挫傷、頸部關節和韌帶扭傷等傷害。
二、案經徐慧婷委由告訴代理人林健群律師、黃妘晞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明城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徐慧婷發生推擠之事實,惟辯稱:其不確定告訴人傷勢是否其造成云云。 2 告訴人徐慧婷於偵查中之指證 被告於前開時、地傷害告訴人之事實。 3 臺中榮民總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乙份及診斷證明書2份、臺中榮民總醫院115年3月20日函及病歷乙份 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勢之事實。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緊家護字第20號緊急保護令乙份 被告因上開傷害行為經法院核發保護令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之事實。 5 告訴人提出之對話訊息乙份 被告自承有在餐廳直接把電鍋砸在地上,走到客廳把小桌子翻了,用手頂著告訴人脖子之事實(違反保護令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核被告李明城所為,係犯家庭暴力罪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劉志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