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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12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文瑞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61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1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何文瑞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何文瑞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㈡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業

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前①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沙交簡字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上開①②判決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沙交簡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沙交簡字第2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上開③④判決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於114年8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然審酌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傷害、公共危險等罪,與其於本案所犯之妨害自由罪,罪名有異,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可知被告並非重複同一罪質的犯罪,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於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傷害、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證,遇有紛爭,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竟擅自侵入告訴人祝小紅租屋處庭院,影響其生活隱私與居住安寧,所為應予非難;並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年逾6旬,暨其學識為國中畢業,低收入戶(見偵卷第23頁、本院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612號被 告 何文瑞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文瑞於民國110年間①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沙交簡字第58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上開①②判決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於112年4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沙交簡字第105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沙交簡字第22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上開③④判決經臺中地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98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3萬元,於114年8月1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114年10月11日17時9分許,未經祝小紅許可,侵入祝小紅承租之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附連圍繞之土地,並對祝小紅辱罵(涉嫌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嗣經祝小紅錄影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祝小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文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未經告訴人許可,侵入告訴人承租房屋之附連圍繞土地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祝小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同上 3 手機錄影影片光碟、影片擷圖、譯文 同上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88號判決書 被告前於114年9月9日19時42分許,侵入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附連圍繞之土地,經告訴人報警後,為警方為現行犯逮捕之事實。 5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判決書、111年度沙交簡字第584號判決書、113年度沙交簡字第105號判決書、113年度沙交簡字第228號判決書 被告有累犯加重事由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前案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2月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周奕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孟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