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29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元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2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23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李元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行政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41030113號函公告(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為「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並刪除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亦即將屬於第二級毒品之附表二之第229款品項名稱修正為「丙帕酯[包含其異構物]」,並刪除第228款「異丙帕酯」之品項,將其併入第229款中。此係因異丙帕酯與正丙帕酯在化學結構上屬碳鏈異構物,而無逐一區別必要,為利於檢驗分析,乃經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決議後修正。又丙帕酯嗣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依上開說明,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是被告本案行為時持有之正丙帕酯屬第二級毒品,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四、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載明,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1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於105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假釋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於107年1月30日遭撤銷假釋,於107年6月29日再度入監服刑,於110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0年6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案所犯毒品案件,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法益侵害結果相似,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學識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附表編
號1至3備註欄所示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41、145、149頁、偵卷第63頁),均屬違禁物,應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之。扣案毒品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施用依托咪酯電子菸主機1臺、
K盤1個,雖係被告所有,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等物品分係供其施用毒品所使用等語(見毒偵卷第117至118頁),核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相關,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靖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菸彈 2顆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檢品編號:5613D003 檢品外觀:菸彈,取1顆檢驗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 檢品編號:5613D002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取1包檢驗 送驗數量:3.485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444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純度約81.0%,純質淨重約6.677公克 3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菸 12根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 檢品編號:5613D001 檢品外觀:香菸、取1支檢驗 送驗數量:0.764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19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施用依托咪酯電子菸主機 1臺 5 K盤 1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242號被 告 李元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元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偽證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入監服刑,於105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李元益於假釋期間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公共危險等案件,於107年1月30日撤銷假釋,於107年6月29日再度入監服刑,於110年1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於110年6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渠猶不知悔改,明知「正丙帕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李元益亦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惟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物,而非法持有「正丙帕酯」、「愷他命」。嗣於114年6月11日7時20分許,經本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聲搜字第001795號搜索票前往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李元益,查扣李元益所有之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元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毒品初驗報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9日CZ0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9日CZ0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9日CZ000000000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25日欣毒量6424D001號純度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李元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法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相同,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本件被告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附表編號6、8、10所示之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及宣告沒收;扣案之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物,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高靖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瑀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已封膜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馬力歐圖案) 1,448包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 未封膜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馬力歐圖案) 300包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3 橘色原料 6包(毛重13,953公克)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4 橘色粉末 2罐(毛重555公克)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5 黃色粉末(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白色粉末) 2盒(毛重370公克)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毛重11公克) 毛重8.71公克,驗餘淨重3.4443公克,純質淨重6.677公克 7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油 1罐(毛重40克)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8 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菸彈 2顆(毛重16公克) 9 施用依托咪酯電子菸主機 1臺 10 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K菸 12根 毛重16.79公克,驗餘淨重8.6388公克(0.7199*12=8.6388) 11 K盤 1個 12 封膜機 2臺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3 分裝紙袋 5包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4 藍色塑膠袋 1批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5 撲克牌刮杓 1張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6 撲克牌 2副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7 咖啡包分裝袋 3批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8 分裝夾鏈袋 1批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19 勺子 4支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0 磅秤 5臺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1 攪拌器 2組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2 透明容器 1盒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3 圓形容器 1個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4 IPHONE玫瑰金小台手機 1支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 25 小米監視器 2臺 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