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27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光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148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133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廖光騰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編號2、3「警詢筆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並補充「被告廖光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第三救災救護大隊霧峰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罪。又按刑法第1
75條第3項之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致該等物品喪失效用,依上開說明,仍僅論以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疏失造成火災,致被
害人李淑芬、黃昭傑、鐘元訪、廖光政、蔡錦松及王秀貞(下稱被害人6人)物品燒燬而受有財產損失外,亦生公共危險,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兼衡以本件火勢及時遭撲滅而未持續擴大延燒,且幸未釀成人員死傷,犯罪所生危害尚非難以彌補;暨被告於犯後坦承所犯,並已與被害人6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而獲被害人6人原諒表示不願追究之意等情,有和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見偵卷第243至253頁,審易卷第39至49頁),犯後態度尚可;復參酌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見審易卷第37頁),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審易卷第17頁),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已與被害人6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而獲其等原諒表示不願追究之意等情,均如前述,信其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綜合各情,認本案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1483號被 告 廖光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光騰係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建物所有人,本應注意電器未使用時,應將電源關閉及拔除電源線,竟疏未注意及此,至其與家人共用放置在上址3樓臥室內木桌上之吹風機於民國114年8月14日17時18分許,因電源線電氣短線引燃火災,再有如附表所示之延燒情形,致生公共危險。消防人員旋獲自外返家即廖光騰之子廖華霖之報案而前往灌救,於同日17時38分許控制火勢,復於同日18時2分許撲滅火勢而未擴大災害。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廖光騰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廖華霖之警詢筆錄 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失火事實。 3 被害人李淑芬、黃昭傑、鐘元訪、廖光政、蔡錦松及被害人王秀貞之子戴嘉嘩之警詢筆錄 全部犯罪事實。 4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檔案編號:E25H14R1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全部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第3項之失火燒燬前2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之罪嫌。又按刑法上之失火罪之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會公安法益,故以一個失火行為燒燬多數財物,應祇論以一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521號判決參照)。而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致生火災,而如附表所示之燒燬結果,係一過失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末報告意旨另以:被告等上開過失致生火災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致生公共危險之罪嫌。然按刑法公共危險罪章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又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其所謂「燒燬」係指因火力燃燒而喪失物之主要效用而言,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故如該住宅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故於此情形應係觸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第173條、第174條以外物品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47號判決參照),而查,被告失火行為,雖有使如附表所示建物有受燒情形,但依前述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如附表所載,難認附表所示建物已達「燒燬」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難逕以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核屬基本社會事實之同一之事實上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得一併審理,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涵如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鳥瞰臺中市○○區○○里○○路00000○00000號建築物:萊園路143-3號、143-6號及143-7號烤漆浪鈑屋頂均呈屋脊附近受燒燻黑;萊園路143-4號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南側局部保持原色;萊園路143-5號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相較嚴重跡象。二、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至143-7號建築物南側外觀:1、2樓磁磚貼附外牆完好未受燒;萊園路143-7號3樓陽台裝潢天花板受煙燻黑,呈西側相較嚴重跡象;萊園路143-6號3樓陽台塑質裝潢天花板輕微受煙燻黑,呈西側相較嚴重跡象。三、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李淑芬):3樓天花板受煙燻。四、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黃昭傑):3樓天花板受煙燻。五、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王秀貞)南側外觀:1、2樓磁磚貼附外牆完好未受燒;3樓加蓋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塑質水管受燒燻黑,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六、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鐘元訪)南側外觀: 1、2樓磁磚貼附外牆完好未受燒;3樓加蓋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七、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南側外觀:1、2樓磁磚貼附外牆完好未受燒;3樓加蓋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冷氣室外機塑質外殼受燒局部燒熔,均呈西側相較嚴重跡象。八、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蔡錦松):3樓陽台西側磁磚貼附外牆高處受煙燻黑,雜物間、廁所、臥室完好未受燒。九、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廖光政):(一)3樓臥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金屬骨架縫隙受煙燻黑,塑質外殼燈座組受燒燒熔、垂落,南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東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內部擺放物品表層、磁磚地板面附著碳粒子。(二)3樓雜物間輕鋼架裝潢天花板金屬骨架縫隙受煙燻黑、塑質表層局部剝落、熱熔,塑質外殼燈座組受燒燒熔、垂落,內部擺放物品表層、磁磚地板面附著碳粒子。(三)3樓起居室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地面,殘存金屬骨架受燒燻黑,日光燈燈座受燒燻黑,烤漆浪鈑屋頂隔熱層受燒燻黑、碳化剝落,呈西北側相較嚴重跡象,東側、北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東北側木門上方玻璃受煙燻黑。(四)3樓陽台塑質裝潢天花板、牆面高處受煙燻黑,呈西側相較嚴重跡象。十、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戴嘉嘩):(一)2樓:臥室1、臥室2內部擺放物品完好未受燒,磁磚地板面沉積碳粒子,浴室完好未受燒。(二)3樓曬衣場鋼架烤漆浪鈑屋頂輕微受煙燻黑,南側烤漆浪鈑牆面高處受燒燻黑、變色,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三)3樓雜物間2鐵架烤漆浪鈑屋頂及隔熱層受燒燻黑、燒損,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內部擺放物品表層輕微受煙燻黑。(四)3樓雜物間1西側石棉瓦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完好,內部擺放物品表層輕微受煙燻黑。(五)3樓神明廳塑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燒熔掉落、部分燒失,呈東北側相較嚴重跡象,木質骨架及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北側木質裝潢牆面高處受煙燻黑、低處牆面水泥被覆層完好,神龕、木桌等擺放物品表層輕微受煙燻黑。(六)3樓陽台鐵架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高處受煙燻黑 。十一、勘察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建築物(所有人:鐘元訪):(一)3樓臥室西側上段石棉瓦牆面受燒破裂掉落、殘存金屬骨架,下段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燒白,呈南側相較嚴重跡象,北側上段石棉瓦牆面受燒破裂掉落、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碳化,下段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鐵桌受燒燻黑、變色,擺放物品受燒燻黑、碳化、燒熔,東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碳化,牆面水泥被覆層、磚造牆面受燒燻黑、泛白;塑質臥室門板受燒燻黑、燒熔、部分燒失,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鐵架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支撐鐵架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磚造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燒白,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彈簧床墊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金屬彈簧受燒燻黑、變色、變形,木質床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均呈南側相較嚴重跡象。(二)3樓雜物間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上段燒失,裸露上段石棉瓦牆面局部受燒燒破,下段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東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走道磚造及水泥牆面受燒燻黑、泛白。(三)3樓神明廳鐵架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支撐鐵架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南側鋁門窗框落地門受燒高處玻璃破裂掉落地面;東側、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碳化,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西側木質裝潢牆面、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北側相較嚴重跡象;裸露石棉瓦牆面受燒燻黑、北側泛白,金屬支架受燒燻黑、變色,呈北側相較嚴重跡象,圓桌受燒燻黑低處尚完好;北側木質裝潢牆面、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木質門框受燒燻黑、碳化,呈東側相較嚴重跡象,神龕、木桌受燒燻黑、碳化,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東側木質裝潢牆面、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燒失,低處局部殘存,呈北側相較嚴重跡象,裸露磚造牆面及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椅子受燒燻黑、變色。十二、臺中市○○區○○里○○路00000號起火建築物:(一)3樓臥室2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燻黑、碳化、掉落、局部殘存,裸露鐵架烤漆浪鈑屋頂、支撐鐵架受燒燻黑、變色,呈南側相較嚴重跡象,西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梳妝台、衣櫃受燒燻黑、碳化,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北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冷氣室內機塑質外殼受燒燒熔、垂落,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木門受燒燻黑、碳化,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低處保持原色,南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彈簧床墊上殘留裝潢天花板燒損碳化物,內部擺放物品高處受燒燻黑、燒熔,低處保持原色。(二)3樓陽台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高處燒白,冷氣室外機金屬外殼受燒燻黑、變色、變形,西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燒白,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牆面電源開關箱受燒燒損、變色,西側牆面電源開關箱受燒燒損變色,由南往北數第1個至第4個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呈開啟使用狀態,第5個至第7個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呈使用跳脫狀態。(三)3樓臥室1鐵架烤漆浪鈑屋頂受燒燻黑、變色,呈西側中間附近相較嚴重跡象,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燒損、掉落、部分金屬支架殘存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裸露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高處泛白,梳妝台、矮櫃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西側相較嚴重跡象,北側插座1塑質外殼受燒碳化、燒熔,電源延長線插接插座1,電源延長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銅線(花線)未發現短路熔斷燒損跡象,消毒鍋、熱水器塑質外殼受燒燒失,金屬本體受燒燻黑、變色,木質矮桌受燒燻黑、碳化,呈南側相較嚴重跡象,電風扇電源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銅線(花線)未發現短路熔斷燒損跡象;東側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高處泛白,衣櫃、置物櫃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均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電視櫃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冷氣室內機塑質外殼受燒燒失,金屬機體受燒燻黑、變色、掉落,飲水機塑質外殼受燒燒失,殘存金屬本體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南側落地鋁門窗受燒燒熔、變色、變形,呈高處相較嚴重跡象,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燒損、部分掉落南側彈簧床墊,彈簧床墊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金屬彈簧受燒燻黑、變色、變形,木質床架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北側相較嚴重跡象;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南半段受燒燒失、殘存木質骨架受燒燻黑、碳化,裸露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剝落,呈西側中間附近相較嚴重跡象,南半段木質床架北側地面擺放彈簧床墊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金屬彈簧受燒燻黑、變色、變形,呈北側相較嚴重跡象;西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北半段下段殘存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燻黑、碳化、局部燒失,裸露牆面水泥被覆層受燒燻黑、泛白、部分剝落,呈西側中間附近相較嚴重跡象;西側中間附近矮木桌受燒燻黑、碳化、部分燒失,呈南側相較嚴重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