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44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佑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第28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76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為不起訴處分,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上開規定,應予依法追訴。
三、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前2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起訴書雖主張被告構成累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87號另案中係於假釋期間之112年6月間某日起開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屬假釋中故意更犯罪,經判處有罪尚未確定,有該案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且被告假釋期滿尚未逾3年,而被告經該案判處有期徒刑後,前揭假釋是否會遭撤銷,尚屬有疑,被告本案所犯之罪,因有上開情形,爰不論以累犯,僅將被告之上述前科列入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事由。
五、爰審酌被告有販賣毒品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尚未嚴重危害他人權益,其亦知悉海洛因係法令列管之第一級毒品,竟仍非法持有,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學識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持有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被告犯罪時間、手段、侵害法益程度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附表編
號1至3所示毒品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5日欣毒性5717D025成分鑑定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9500號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9日欣毒性5728D125成分鑑定報告書、114年9月3日純度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證(見毒偵2831卷第125頁、毒偵2887卷第239至240頁、核交1214卷第33至34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毒品外包裝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犯行
之用,業據被告供陳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宜由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理,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5日欣毒性5717D025成分鑑定報告】 檢品編號:5717D025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送驗數量:0.086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82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9500號鑑定書】 檢品編號:1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品編號:11 檢品外觀:米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1.8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純質淨重:純度約60.71%,純質淨重約1.13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9日欣毒性5728D125成分鑑定報告、114年9月3日純度鑑定報告】 檢品編號:5728D125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取1包檢驗 送驗數量:0.74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98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純質淨重:純度約75.9%,純質淨重約9.749公克 4 吸食器 2組 5 玻璃球 3支 6 水車 1組 7 磅秤 1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114年度毒偵字第2887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2年10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7月3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㈠於114年7月13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心媞汽車旅館603號房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12分許,經警在上開地點實施臨檢,當場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毛重0.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6顆(驗後總毛重33.25公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3支,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2831號)。㈡於114年7月15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2廁所內,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6)日7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經房屋承租人游寶貝同意警方搜索,當場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8公克、1.7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總純質淨重9.749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之白色藥丸2包(總淨重5.0647公克,純度<1%)、白色粉末1包(未檢出毒品成分)、水車、吸食器各1組、磅秤1個等物,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14年度毒偵字第2887號)。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核與證人游寶貝於警詢證述內容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成分鑑定報告書、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成分鑑定報告書、純度鑑定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4年7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亦有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次施用毒品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2次施用毒品犯行及1次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間,犯罪類型、罪質、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被告因前案入監執行,已然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並因此與毒品隔絕相當期間,猶未認知毒品之違法性及危害性,足認其仍欠缺對法律規範之尊重,對刑罰之感應力不足,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8公克、1.7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其中2包驗餘總純質淨重9.749公克、1包驗後毛重0.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6顆(驗後總毛重33.2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玻璃球3支、水車1組、磅秤1個,為被告所有係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虹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