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55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有昇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48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易字第51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有昇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更正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所謂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經查,被告係告訴人之配偶之兄弟,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犯傷害罪,即係對家庭成員故意實施不法侵害行為,而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劉有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㈢、爰審酌:⒈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僅因細故,即率然以掌摑方式傷害告訴人,侵害他人權利,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審易卷第13頁)。
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告
訴人所陳報因本案所受不良影響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1頁、本院審易卷第25、27頁)。
⒌綜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靖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9481號被 告 劉有昇
選任辯護人 李佩珊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有昇為賴淑君之大伯,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雙方因住家停車問題而有糾紛,劉有昇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8日19時3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先以右手摑掌賴淑君左臉一巴掌,致賴淑君受有左臉頰壓痛之傷害,嗣經賴淑君檢具相關事證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賴淑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有昇於警詢時、偵查中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揭時、地以右手掌摑告訴人賴淑君左臉頰之事實。 2 告訴人賴淑君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以右手掌摑告訴人賴淑君左臉頰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3 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祐強診所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左臉頰壓痛(疑挫傷)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劉有昇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第309條第2項公然侮辱等罪嫌。惟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爭執過程中,雖有因氣慎而口出「要殺大家來殺」等語,惟細究上開言詞並未對告訴人有何將來惡害之通知,況依告訴人所述情節,被告所涉傷害、恐嚇等行為,係基於同一原因,在同一場所實施,且斟酌其所為恐嚇之行為,乃係其遂行傷害犯行過程中之前行為,實緊連傷害行為,而非另基於其他情事所為之惡害通知,可認恐嚇之危險行為並非另行起意,應為傷害之實害行為所吸收,不另論恐嚇罪;再者,被告於爭執中雖有向告訴人辱罵「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言論,惟上開之言論係均係在密接之時間地點內為之,應視為不可分割之整體一行為,且前開辱罵地點為其住家內,亦非不特定人可見聞之公開場所,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是前開公然侮辱、恐嚇之行為若成立犯罪,即與傷害罪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高靖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