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曹任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31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曹任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曹任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逾5公克以上之罪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被告明知第二、三級毒品戕害人之身心健康,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2份(見核交卷第11、12頁)可佐,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存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有前揭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2份可查,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包裝袋直接包覆毒品,衡情已難與所包覆之毒品絕對析離,應與毒品同視,併依同條項宣告沒收之;另因鑑驗而耗用之部分,既已滅失,則毋庸再為沒收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數量 總毛重 推估總淨重 純質淨重 推估總純質淨重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哈密瓜錠10顆(含袋) 10.65公克 9.844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硝甲西泮之純質淨重0.138公克 2 內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包裝為雷神圖示)31包(含袋) 105.4公克 64.0336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4.162公克 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52.7公克 3 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包裝為蘋果圖示)27包(含袋) 103.9公克 67.0153公克 氯甲基卡西酮1.943公克 4 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包裝為瑪利歐圖示)20包(含袋) 69.7公克 44.978公克 氯甲基卡西酮1.799公克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13包(含袋) 57.21公克 53.5468公克 愷他命44.658公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8316號被 告 曹任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任均明知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愷他命及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底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暱稱「黑桃A」之人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哈密瓜錠10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13包、內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包裝為雷神圖示)31包、內含有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47包(其中包裝為蘋果圖示27包,瑪利歐圖示20包)而持有之。嗣因曹任均於114年8月6日1時5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處,臨停紅線違規遭警上前攔檢,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哈密瓜錠10顆(總毛重10.6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硝甲西泮之純質淨重0.138公克)、內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包裝為雷神圖示,總毛重105.4公克,純質淨重4.162公克)31包、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7包(包裝為蘋果圖示,總毛重103.9公克,純質淨重1.943公克)、內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0包(包裝為瑪利歐圖示,總毛重69.7公克,純質淨重1.799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粉末13包(總毛重57.21公克,純質淨重
44.658公克)及現金新臺幣1萬9,000元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任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等成分之哈密瓜錠1包(10顆)、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31包(總純質淨重4.162公克)、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47包(總純質淨重3.742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總純質淨重44.658公克)可資佐證,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及純度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罪嫌。又被告以同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至扣案之哈密瓜錠10顆、雷神圖示毒品咖啡包31包、蘋果圖示毒品咖啡包27包、瑪利歐圖示毒品咖啡包20包、愷他命粉末13包,均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另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Telegram暱稱「黑桃A」之人所購得,然並未提出該人之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供追查,有調查筆錄、訊問筆錄可按,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翁嘉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衛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