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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6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68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詠淳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56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易字第73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3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已有效存在,縱有不滿,亦因理性處理,卻仍未能恪遵法令,為本案違反保護令犯行,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業已坦認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及手段、犯罪情節,兼衡之前科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564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違反保護令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係A01之子,2人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3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79號,裁定禁止A03對於A01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行為。前開保護令裁定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於114年12月24日下午6時30分許,執行當場宣讀裁定主文內容之方式,送達A03生效。詎A03於114年12月25日晚上8時15分許,竟因向A01索討金錢不遂而心生不滿,基於違反前開裁定之故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所內,對A01為拆卸住家鋁門框架鋁條、打破煙灰缸、茶具等家庭暴力、騷擾行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 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待證事實 一 被告A03於警局初詢及本署偵訊時之供述 被告向被害人A01提出預支薪水及與朋友外出等要求,均遭被害人拒絕後心生不滿,隨之又遭被害人責罵,始失控為拔下鋁門鋁條及破壞茶具等騷擾行為之事實 二 被害人A01之指述 犯罪事實之全部;被告除施暴力對家中物品破壞之騷擾行為外,尚以粗鄙字眼辱罵被害人等事實 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63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 法院對被告核發禁止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行為、騷擾行為裁定之事實 四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暫時保護令裁定經警察機關對被告宣讀主文而生效之事實 五 刑案照片列印資料 被害人報案後,經警到場處理時現場狀況、家中物品遭被告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行為破壞狀況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佞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李佳蓉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