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74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上列被告因侵害墳墓屍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7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訴字第225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艾米堤)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藍色塑膠桶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菲律賓籍,中文名:艾米堤)於民國114年5月8日入境,任職於臺中市○○區○○○○○區○○路00○00○00○00號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並居住於矽品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長宏宿舍(下稱本案宿舍)。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於114年10月29日上午5時30分許,在上開宿舍2樓浴室內產下一名胎兒,因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於懷孕期間未接受必要產前檢查,且非在醫療機構內生產,生產過程缺乏必要醫療協助,致使胎兒早產,且因肺部發育不全,於出生後短時間即死亡;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於本案宿舍2樓廁所沖洗胎盤後,見胎兒死產,為免他人發現,竟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將死產胎兒裝進桶子裡,再走至本案宿舍2樓曬衣場,自曬衣場陽台將該死產胎兒向外拋出,而掉落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水溝內。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ALDEA JULIE ANN URTAL、CAPUNPUE RIZA ANN ALFONS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證人PARAZO ALNORIE TURLA於偵查時之證述。
㈣員警職務報告。
㈤周松潯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㈥現場蒐證照片50張。
㈦被告之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㈧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
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11月5日法醫清字第1145100908號血親證物鑑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
㈨被告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刑案現場照片60張。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4年11月4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101731號
、114年12月24日中市警鑑字第1140118760號鑑定書、鑑定人結文。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RIAS GLADYS JOY BAUTISTA所為,係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產下死產胎兒,不思依
循習俗將遺體予以埋葬,竟將之恣意棄置,對於生命延續與終結欠缺應有之尊重,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暨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因工作原因合法居留在我國,雖因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被告前在我國並無因刑事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有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性質及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等節,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此敘明。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證,考量被告自警詢起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認為尚有悔意,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論罪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四、沒收:扣案之藍色塑膠桶1個,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與本件犯罪行為不具關連性,宣告破破沒收之必要。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47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