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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婷儀選任辯護人 金湘惟律師(法扶律師)

蘇仙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929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審易字第50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王婷儀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弟關係,其明知本院業已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即應確實遵守保護令內容,竟猶以起訴書所載方式違反保護令,影響告訴人生活安寧,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罹患思覺失調症,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在卷可稽,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然考量被告尚有另案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中,故不宜予以緩刑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4929號被 告 王婷儀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婷儀與A01為姊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王婷儀前因對A01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28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件保護令)裁定禁止王婷儀對於A01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王婷儀對於A01為騷擾行為、王婷儀應於114年4月20日中午12時前遷出A01之住所(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2)、王婷儀遷出後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3樓之2)、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王婷儀於同年2月11日17時34分許收受本件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仍基於違反本件保護令之犯意,於114年8月20日17時許,至A01上址住處按門鈴,並未遠離上址住處至少50公尺,以此方式違反本件保護令。

二、案經A01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婷儀之供述 坦承有收受本件保護令並知悉其內容,並有至上址住處前按門鈴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證述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3 本件保護令影本、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家庭暴力通報表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王婷儀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陳祥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一青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