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原 告 謝○丞(真實姓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謝○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梅○德(真實姓名、住址詳卷)送達代收人 張琴華被 告 林毓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毓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