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梁益勝訴訟代理人 江楷強律師被 告 陳俊仁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李宜璇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