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51號原 告 陳○恩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0號
陳○倫兼 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晏妤
陳明浩被 告 葉峻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9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黃楷中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