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0號原 告 魏○成 (地址詳卷)

魏○芸魏○芳蔣李○娥魏○胥

魏○豫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成

許○晴被 告 梁邵淇

梁勝俊即吉誠鷹架工程行上列被告梁邵淇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梁勝俊即吉誠鷹架工程行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者,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