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0號原 告 魏○成 (地址詳卷)
魏○芸魏○芳蔣李○娥魏○胥
魏○豫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魏○成
許○晴被 告 梁邵淇
梁勝俊即吉誠鷹架工程行上列被告梁邵淇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梁勝俊即吉誠鷹架工程行雖非本案被告,然經原告指稱為本案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者,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周莉菁法 官 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