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謝吉富(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吉宏(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吉福(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燕(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呂縣勲
昌興起重工程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瓊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