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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謝吉富(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吉宏(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吉福(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

謝美燕(即謝吉造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呂縣勲

昌興起重工程行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瓊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