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81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雋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雋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雋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未考領汽車駕照而駕車犯本件過失傷害罪,漠視政府以駕駛證照考領制度規制人民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之管理基本要求,且被告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告訴人吳淑容受有前述傷害,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虞,而與罪刑相當原則尚無牴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向到場處理之員警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罪接受裁判,有現場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六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仍駕車不慎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徒增告訴人身體不適及生活上之不便,另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迄今仍未依約履行,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學歷、職業、家境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品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5817號被 告 陳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雋於民國113年12月4日12時37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沿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近上石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駕駛人應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何長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自路邊起步欲從慢車道切入,吳淑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C車)行駛在A車前,C車見B車自路邊切出而減速時,A車不慎追撞C車,致使吳淑容受有右側手肘擦傷、雙手擦傷、右膝擦傷、右足擦傷、妊娠11+4週併子宮早期收縮等傷害。
二、案經吳淑容聲請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經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陳雋之供述 坦承其曾於上揭時、地,無照駕駛上開機車,因前揭過失與告訴人吳淑容發生擦撞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吳淑容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其曾於上揭時、地,與被告駕駛之機車發生撞擊,因而受有傷害之事實。 3 ⑴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 ⑵皓生醫院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前開傷害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現場及車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佐證被告駕駛上開車輛,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有過失之事實。 2、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與告訴人因該撞擊所受之傷害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實。 3、證明被告無照駕駛之事 實。
二、核被告陳雋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檢察官 陳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