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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2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婉婷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83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施婉婷犯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1行「陳睿暘」之記載後補充「(陳睿暘所涉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第5行「施婉婷於同日16時32分許」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施婉婷領有合格駕駛執照,其於同日16時29分許」;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施婉婷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駕照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在尚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時在場,並表明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偵卷第85頁),考量其尚能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駕車未能克盡遵守注意義務,致與被害人發生碰撞,因而受有如前所述之重傷害,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有提出願意賠償被害人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然仍與被害人之家屬預期有落差,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或獲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被告行駛道路之種類、駕駛車輛之種類、被告並非本案車禍發生之單一因素,然屬肇事主因之過失程度及致被害人受傷之程度、告訴人之意見,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刑事答辯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8355號被 告 施婉婷

陳睿暘

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蕭凡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睿暘於民國114年1月25日16時32分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路邊,本應注意未劃分向標誌線路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不得停車,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貿然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放在該處,施婉婷於同日16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路00號路邊起步欲左轉往○○路時,本應注意未劃分向標線路段外橫向起步往左行駛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來車,並禮讓行進中車輛先行,而依當時因遭陳睿暘違規停車妨礙行車視距,竟仍貿然起步往左行駛,適廖○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太平區新吉路由育仁路往新明街方向行駛至此,見狀閃避不及彼此發生碰撞,致廖○雲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併意識不清、水腦、右側鎖骨骨折、右側骨盆骨折、呼吸衰竭、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術後合併四肢癱瘓、急性呼吸衰竭併氣管切開術術後、右側骨盆骨折等重傷害。

二、案經廖○雲之女即監護人張○容委由游勝雄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施婉婷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二 被告陳睿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睿暘坦承上揭時間、地點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上揭地點,惟辯稱:車禍發生與伊違規停車沒有因果關係云云。 三 告訴人張○容於警詢及本署偵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三 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太平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⑤現場及車輛照片、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⑦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14年8月28日中市車鑑字第1140006629檢附之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全部犯罪事實。 四 被害人廖○雲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佛教正德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被害人廖○雲因本件車禍受重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被告施婉婷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被告陳睿暘經警通知到案,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佐,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