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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37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3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偉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036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5年度審交易字第50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洪偉軒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洪偉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

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乙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者係何人前,留待現場向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行為人,並願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公車司機,駕駛營業

大客車上路,本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竟未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即貿然往右偏行欲靠站,撞及右前方欲停等紅燈之告訴人之機車,使告訴人因而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徒增身體不適及生活不便,雖非如故意行為之惡性重大,但被告對於本案車禍之發生,確實具有前揭過失,所為尚非可取;又被告犯後雖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致未能成立調解,尚未實際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見審交易卷第28頁)之態度;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肇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審交易卷第29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0363號被 告 洪偉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偉軒係營業大客車司機,於民國114年6月29日上午,駕駛車牌照號碼EAL-0396號營業大客車,沿臺中市中區雙十路一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8時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前,欲靠站而往右偏行,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前行,而撞及行駛於右前方之由馬王貴美所騎乘車牌照號碼866-BWX號普通重型機車,致馬王貴美人車倒地,受有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膝部挫傷、左側膝部挫傷、右側手肘表淺性損傷、左側肩膀擦傷及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馬王貴美聲請臺中市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

請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送本署及委由廖孺介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 待證事實 1. 被告洪偉軒供述 坦承發生車禍一情,辯稱係告訴人從右側超車,切到車頭前約一個車身,因黃燈對方緊急煞車,我也立即剎車,但距離不夠而發生碰撞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馬王貴美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函文、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移送偵查書、調解案件轉介單、移送偵查聲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告訴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移送本署偵辦之事實。 4.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車輛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光碟 車禍發生之經過及現場狀況之事實。 5.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受有傷害之事實。 6.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本件車禍被告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檢察官 鄒千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宋祖寧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