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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世璁選任辯護人 王志文律師

陳俊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 年度偵字第47829 號),本院受理後(114 年度審交易字第20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世璁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 行「10時」應補充為「10時9 分」,以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時自白(見審交易卷第97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因過失行為致使

行人即告訴人受傷,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5 款、刑法第284 條後段之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

㈡刑之加重、減輕說明:

⒈本院審酌被告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即告

訴人先行通過,即貿然左轉行駛,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置交通法規範不顧,肇生交通危害等情節,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加重其刑。⒉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託人電話報警,並已報明肇事人

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一節,有警詢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發查卷第12頁、第29頁、第35頁),且經起訴書敘明,堪認被告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因未依規定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而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屬刑法分則之加重,無先加重後減輕之問題)。

㈢爰審酌被告考領合法汽車駕駛執照,卻疏未恪遵交通規則,

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不慎與行人即告訴人碰撞成傷,過失程度非微,考量告訴人傷勢與意見表示(參審交易卷第71-89頁),被告犯罪後坦承駕駛過失之犯行,亦係肇事原因,本院安排調解2 次,惜因金額差距而未成立調解(見審交易卷第27頁、第103 頁調解事件報告書),兩造間就賠償未能成立調解固屬民事爭議,告訴人亦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115 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本院裁定移民庭),綜上各節,暨被告年逾6 旬、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依司法院編印之刑事裁判主文格式參考手冊刑事特別法編第151 頁,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之加重規定毋庸顯示於主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第74條(見審交易

卷第50-51 頁);惟被告所為過失傷害犯行,經依前述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難認法定刑有何情輕法重或情堪憫恕之情形,復經本院綜合刑法第57條各款情節予量刑如上,雖被告有彌補告訴人之意願,然客觀上迄未能達成調解、取得諒解,是認對被告暫不宜為緩刑之宣告,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本件係依113 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2 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