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5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5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金福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7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交訴字第11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莊金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莊金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致本次事故

,使告訴人王裕傑受有起訴書所載傷勢(業經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而被告於肇事後,未為報警救護或留下聯絡資料,即行駛離現場,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事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5頁至第76頁);又考量被告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其所受損害,堪認已知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後,被告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714號被 告 莊金福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金福(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17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清水區新興路快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文昌街交岔路口欲右轉文昌街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竟疏未注意,致其車輛右後照鏡擦撞適於該路口徒步之行人王裕傑,致王裕傑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手肘挫傷及右側腕部挫傷等傷害。詎莊金福於車禍事故發生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後向警察機關報告,即於警察到場處理前,逕行離開現場而逃逸,嗣經王裕傑報警,並經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裕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金福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裕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職務報告、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事故補充資表、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截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莊金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芳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