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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6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61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瑞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28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5年度審交易字第86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蕭瑞麟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瑞麟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14年8月10日12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敦化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經貿東路之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可以煞停之距離及左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江秉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敦化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之對向亦行駛至此,兩車因此在該交岔路口發生擦撞,江秉盛因而受有顏面部多處撕裂傷、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蕭瑞麟肇事後,於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即陳明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瑞麟於談話紀錄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江秉盛於談話紀錄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翻拍照片。

㈥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

㈩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中市車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蕭瑞麟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

雖於115年1月14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於115年3月27日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51007003號令發布定自115年3月31日施行,然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僅增列第1項第6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將修正前同條項第6至10款事由移列至修正後同條項第7至11款,與被告本案所犯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罪名及刑罰並無影響,自不生有利或不利行為人之情形,而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蕭瑞麟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未領有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仍

執意駕駛汽車上路,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未遵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微,且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亦無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或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虞,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尚無牴觸,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於肇事後,於承辦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

而駕駛汽車上路,仍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然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並讓直行之告訴人機車先行,肇致本案車禍發生,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足見被告顯有過失;考量被告自首且坦認犯行,然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亦未賠償,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告訴人亦有疏失、告訴人所受傷勢之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