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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審交簡字第 7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交簡字第7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尚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6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5年度審交易字第8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尚宏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尚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肇事人(即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5頁),足認被告於本案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審酌當時情狀,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⒈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追撞告訴人

陳裕源之車輛,告訴人因此受有胸挫傷、左小腿挫擦傷、右肩扭傷、臉挫傷、頭暈等傷害,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在本案為肇事主因,告訴人則無肇事因素之情形。

⒊被告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調解之犯後態度(兩造

另案循民事訴訟處理,但告訴人於民國115年8月14日已向本院表示無和解意願,請法院直接判決,見本院電話紀錄,本院審交易卷第47頁)。

⒋被告前有不能安全駕駛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審交易卷第15頁)。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審交易卷第43頁)。

⒍綜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7669號被 告 陳尚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尚宏於民國114年7月11日11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烏日區環河路3段內側快車道由公園路往成功匝道方向行駛,行經環河路3段0000000燈桿處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氣晴、路面狀況良好、無缺陷及障礙、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自後追撞同向前方由陳裕源所駕駛BSP-8775號自用小貨車,陳裕源因而受有胸挫傷、左小腿挫擦傷、右肩扭傷、臉挫傷、頭暈等傷害。

二、案經陳裕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尚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駕車與告訴人陳裕源駕車發生車禍之事實。 2 告訴人陳裕源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與 告訴人駕車發生車禍,告訴人因此受傷之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初步分析研判表、補充資料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肇事經過及現場相關位置、天候、道路狀況、警方調查結果等情。 4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中市車鑑0000000案) 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行至同向多車道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未與前車保持安全煞停距離撞及前車衍生連環事故,為肇事原因。 5 道安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8-28